金融服務碩士

首頁 入學申請 課程規例 金融服務碩士

金融服務碩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深造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金融服務碩士課程者,一般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學認可的專上學院所頒授的工商管理或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等同資格; 或

 

2.1.2

持有本大學認可的專上學院所頒授的非工商管理學士學位,或等同資格,及具備至少三年管理/督導經驗;
 

2.1.3

持有本大學頒授的工商管理深造證書,或等同資格。

2.2

攻讀金融服務碩士課程(循途徑一)者,一般須符合下列要求:

 

2.2.1

持有本大學認可的專上學院所頒授的工商管理或相關科目的碩士學位,或等同資格

 
3. 金融服務碩士課程 (見註5)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金融服務碩士學位: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碩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6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金融服務碩士課程,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CM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40學分;及

 

3.2.2

選修表一OM類別的其他科目,取得20學分。

 
4. 金融服務碩士課程 (循途徑一) (見註5)

4.1

學生循途徑一攻金融服務碩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金融服務碩士學位:

 

4.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4.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4.1.3

按有關碩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

4.2

按大學規定,修讀金融服務碩士課程(循途徑一),學生必須:

 

4.2.1

修畢表一CM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4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金融服務碩士

BIS B876 4

電子金融服務

10

CM

BUS B899 商業及創業專案學習
10
CM

FIN B850

投資與組合管理

10

CM

FIN B851

財務策劃及風險管理

10

CM

FIN B862 1,3

庫務及財務管理

5

CM

FIN B872 1,3

企業財務及風險管理專題

5

CM

ACT B864

稅務體制

5

OM

BIS B870

電子商業管理

10

OM

BUS B859 應用商業計劃
20
OM
BUS B880 商業研究專題
20
OM
CGV B898 企業管治研究
10
OM

LAW B868

企業法

5

OM

MGT B822 1,2

創意、革新與變革管理

10

OM

註:

  1.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附表。
     
  2. 已修畢 MGT B882 的學生 ,會視同已修畢 MGT B822。
     
  3. 已修畢 FIN B883 的學生 ,會視同已修畢 FIN B862 FIN B872。
     
  4. 此等科目現已停辦。
     
  5. 金融服務碩士課程已於二○一六年春季學期停辦。本校於二○二○年十二月前仍繼續頒授金融服務碩士學位

二○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