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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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深造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1.3

《轉換深造學術資格規例》適用於能源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深造證書(能源管理及審核)轉換至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

1.4

學生須於大學指定時間內修畢課程。

1.5

由首次註冊報讀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起計,學生必須於六年內完成所報讀之課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者,一般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認可的工程、科學工程學或相關領域的學士學位,或

 

2.1.2

持有認可的非工程學的學士學位,並具備至少三年與工程學有關的工作經驗 ,或

 

2.1.3

持有本大學頒授的環境學深造證書

 
3. 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 (見註1)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碩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6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CE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40學分;及

 

3.2.2

選修表一OE類別的科目,取得至少2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
工程學碩士

ENVR S890F 能源管理及審核
20
CE
ENVR S892F 環境工程及設計
20
CE
ENGG S826F 工程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與開發
20
OE
ENGG S837F 系統工程
10
OE
ENGG S838F 創新及科技管理
10
OE

註:

  1. 能源及環境科技管理工程學碩士課程於二○一九年秋季學期停辦。上述課程的最後頒授期為二○二四年秋季學期。
二○一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