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專業)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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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博士(專業)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深造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教育博士(專業)課程者,必須與其他任職於同一學校或教育機構的申請者一併申請;及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認可的教育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研究式或授課式的學位均可)。

 
3. 教育博士(專業)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教育博士(專業)學位: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博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並完成一份論文。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教育博士(專業)課程,學生必須

 
3.2.1
按課程規例修畢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及
 

3.2.2

完成一份達致博士級程度的論文。

3.3

按大學規定,修讀教育博士(專業)課程的學生,為完成授課方面的要求,須完成 EDU E891 教育研究 及 EDU E990 校本教育專題研究。

3.4

學生必須修畢深造程度科目,才可獲准開始論文階段;及後亦須呈交一份詳細研究建議書,經院方審批後,方可撰寫論文。

3.5

提交論文後,學生須參加由成績評核委員會(包括一位校外考試委員)主持的口試。

二○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