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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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課程

2.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

 

2.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2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所載的規定;及

 

2.1.3

按有關證書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學分。

2.2

按大學規定,修讀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課程,學生必須:

 

2.2.1

選修表一PS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及

 

2.2.2

修畢表一CT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小學普通話教學證書

基礎程度

CHIN A172C

語文通論

5

PS

PTH E150C

基礎普通話

5

PS

中級程度

PTH A200C

普通話II

10

PS

PTH E250C

普通話運用

5

PS

高級程度

EDU E339C

小學教學:普通話

10

CT


 

二○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