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財務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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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財務學證書課程規例

本規例乃根據《副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副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銀行及財務學證書課 (見註7)

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銀行及財務學證書

 

a)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b)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c)

按有關證書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學分。

2.

按大學規定,修讀銀行及財務學證書課程,學生必須修畢表一的科目,取得3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中級程度

FIN B280 1,2,3

財務管理導論

5

高級程度

FIN B381 1

商業銀行學

10

FIN B386 1,2,4

財務決策

5

FIN B388 1,5 銀行體系
5
FIN B389 1,5 金融市場
5

註:

  1.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附表。
     
  2. 修畢 FIN B382 或 FIN B40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FIN B280 及 FIN B386
     
  3. 修畢 ACT B303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FIN B280。惟校方只計算 ACT B303 其中5學分入銀行及財務學證書課程內。
     
  4. 修畢 ACT B401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FIN B386。惟校方只計算 ACT B401 其中5學分入銀行及財務學證書課程內。
     
  5. FIN B388 和 FIN B389 已取代 FIN B380。已修畢 FIN B38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FIN B388 及 FIN B389。
     
  6. 全日制面授教學的科目與編號相同的科目屬同一科目惟前者的編號之後有「F」一字學生如已修畢全日制面授教學的科目不得重複修讀遙距教學的相同科目反之亦然
     
  7. 銀行及財務學證書將於二○一七年秋季學期起停辦。本校於二○二年十二月前仍繼續頒授銀行及財務學證書

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