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學士(循途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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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學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學士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護理學學士課程者,必須修讀香港公開大學護理學高級文憑或精神健康護理學高級文憑,並需修畢有關課程科目。

2.2

攻讀護理學學士課程(循途徑一)者,已獲得香港護士管理局「註冊護士」資格。

 
3. 護理學學士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護理學學士學位: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1.4

按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學生必須:

 

3.2.1

完成護理學高級文憑或精神健康護理學高級文憑;及

 

3.2.2

修畢表一所列的科目,取得30學分。

 
4. 護理學學士課程 (循途徑一)

4.1

學生循途徑一攻讀護理學學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護理學學士學位:

 

4.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4.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4.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4.1.4

按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

4.2

按大學規定,修讀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循途徑一),學生必須:

 

4.2.1

修畢表一所列的科目,取得30學分;及

 

4.2.2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NURS N301

比較衛生學

10

NURS N305

健康評估及基層健康護理

10

NURS N310

專業護理實務

10


二○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