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或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規例 (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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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或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規例 (舊制)

[本規例只適用於二○○五年四或以前入讀上述課程並已修畢 EDU E252C 和 EDU E840C / EDU E850C 的學生]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

途徑一

2.1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一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均取得E級或以上成績〔如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為課程甲則該科須達C級或以上成績〕或等同學歷;及

 

2.1.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2.2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一:

  2.2.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2.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2.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2.2.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9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於30學分。

2.3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一,學生必須:

  2.3.1 修畢表一C1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60學分;及
  2.3.2 選修表一E1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2.3.3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及
  2.3.4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0學分。

途徑二

2.4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二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4.1

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及

 

2.4.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2.5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途徑二:

 

2.5.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5.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5.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2.5.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25學分。

2.6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二 ,學生必須:

 

2.6.1

修畢表一C2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85學分;及

 

2.6.2

選修表一E2a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2.6.3

選修表一E2b類別的英語研究科目,取得20學分;及

 

2.6.4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

途徑三

2.7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三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7.1

持有認可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及

 

2.7.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2.8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三:

 

2.8.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8.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8.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2.8.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55學分。

2.9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三,學生必須:

 

2.9.1

修畢表一C3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35學分;及

  2.9.2 選修表一E3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2.9.3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

3.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

途徑一

3.1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一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3.1.1

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均取得E級或以上成績〔如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為課程甲則該科須達C級或以上成績〕或等同學歷;及

 

3.1.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3.2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一:

 

3.2.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2.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2.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2.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9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於30學分。

3.3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一,學生必須:

  3.3.1 修畢表一C4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70學分;及
  3.3.2 選修表一E4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3.3.3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0學分。

途徑二

3.4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二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3.4.1

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及

 

3.4.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3.5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二:

 

3.5.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5.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5.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5.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25學分。

3.6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二,學生必須:

 

3.6.1

修畢表一C5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95學分;及

 

3.6.2

選修表一E5a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3.6.3

選修表一E5b類別的英語研究科目,取得20學分。

途徑三

3.7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三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3.7.1

持有認可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及

 

3.7.2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3.8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三:

 

3.8.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8.2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8.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8.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55學分。

3.9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三,學生必須:

 

3.9.1

修畢表一C6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45學分;及

 

3.9.2

選修表一E6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

4.

榮譽學士學位分為以下榮譽等級: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惟在特殊情況下,本校可頒授不設等級的學士學位。

5.

按照有關課程的修課規定,學生獲頒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將由大學按規例決定。

6.

為計算積分點以釐定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的等級,大學規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級程度的英語研究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為”(a)組”;以表一所列的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b)。再者,“X” 的數值為2,表示“(a)的比重為“(b)兩倍。參閱《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內「雙學術資格的等級」部分

7. 修讀這課程的學生必須同時獲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兩項學術資格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兩項學術資格學生若已獲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不得繼續攻讀或入(或再)此課程攻讀此課程的學生不得申請只獲頒授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項學術資格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
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
(英文)
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 )

計算
學位

等級
組別

途徑一
途徑二
途徑三
途徑一
途徑二
途徑三
英語研究
ENGL E100 1,5 英語傳意(一)
10
C1
C4
ENGL E110 1 英語傳意 (一): 聽說技巧
5
C1
C4
ENGL E120 1 英語傳意 (一): 讀寫技巧
5
C1
C4
ENGL E200

英語傳意(二): 讀寫技巧

5
E1
E2a
E3
E4
E5a
E6
b
ENGL E205 國際英語水平測試(IELTS)課程
5
E1
E2a
E3
E4
E5a
E6
b
ENGL E210 英語傳意(二): 聽說技巧
5
E1
E2a
E3
E4
E5a
E6
b
ENGL A202 現代英語結構
10
C1
C2
C3
C4
C5
C6
b

LANG A330

語義學與語用學導論
10
C1
E2b
C3
C4
E5b
C6
a b
LANG A331 語言與香港社會
10
C1
E2b
C3
C4
E5b
C6
a b

LANG A332

風格學與語篇分析
10
C1
E2b
C3
C4
E5b
C6
a b

ENGL E300

英語藝術
20
C1
E2b
C3
C4
E5b
C6
a b
ENGL E320 英語文法與語境
10
C1
C2
C3
C4
C5
C6
a b
ENGL E371 2,5,8 英語探究
20
C1
C2
C3
C4
C5
C6
a b
ENGL E372 2,8 英語界探究
20
C1
C2
C3
C4
C5
C6
a b

教學專業 核心課程

EDU E100 香港學校環境裏的學與教
5
C1
C2
C3
C4
C5
C6
EDU E332 小學教學:英文
10
C1
C2
C3
a b
EDU E252C 2 教育心理學
10
C4
C5
C6
b
EDU E363 中學教學:英文
10
C4
C5
C6
a b
EDU E854C 2,4 學習者、學習與學校課程
10
C1
C2
C3
C4
C5
C6
EDU E865 3,7 英語教學:專業技巧
10
C1
C2
C3
C4
C5
C6
EDU E872C 2,3 教學專業課題研究
10
C1
C2
C3
C4
C5
C6
EDU E840C 2,4,5 兒童、學習與課程
10
C1
C2
C3
EDU E850C 2,4,5 課程與評估
10
C4
C5
C6
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選修科目
EDU E333C 小學教學:數學
10
E
E
E
a b
EDU E334C 小學教學:常識
10
E
E
E
a b
EDU E335C 小學教學:音樂
10
E
E
E
a b
EDU E336C 小學教學:視覺藝術
10
E
E
E
a b
EDU E339C 小學教學:普通話
10
E
E
E
a b
資訊科技技能
IT E150 2,6 資訊科技與學習
5
C1
C4
IT S123 互聯網服務與應用導論
10
C1
C4

註:

  1.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已取代 ENGL E100。 已修畢 ENGL E10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2.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列表。
     
  3. 此等科目包括教學實習的考核。 在修讀每個教學實習的學科時,於指派的學校擔任全職實習 教師,完成六星期的教學實習(整個課程須完成兩個教學實習的學科,即共須實習12星期)。
     
  4. EDU E854C 已取代 EDU E840C 及 EDU E850C 。已修畢 EDU E840C 或 EDU E850C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DU E854C。
     
  5. 此等科目現已停辦。
     
  6. 已修畢 IT L15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IT E150。
     
  7. EDU E865 已取代 EDU E841 及 EDU E863 。已修畢 EDU E841 或 EDU E863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DU E865。
     
  8. ENGL E372 已取代 ENGL E371。 已修畢 ENGL E371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372。
     
  9. 二○一七年九月前入讀此課程者沿用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學銜。

二○二○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