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研究學士(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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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及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課程規例 (二○一二年十月起生效)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學士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語言研究學士(英文)

途徑一 (LGSTE-12)

2.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 - 途徑一:

 

2.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3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2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

2.2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一,學生必須:

 

2.2.1

修畢表一C7類別的科目,取得60學分;及

 

2.2.2

選修表一E7a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及

 

2.2.3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4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25學分。

途徑二 (LSE2-12)

2.3

攻讀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二者,必須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

2.4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 途徑二:

 

2.4.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4.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4.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2.4.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

2.5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二,學生必須:

 

2.5.1

修畢表一C8類別的科目,取得25學分;及

 

2.5.2

選修表一E8a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2.5.3

選修表一E8b類別的科目,取得至少10學分。

途徑三 (LSE3-12)

2.6

攻讀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三者,必須持有認可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

2.7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 途徑三:

 

2.7.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7.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7.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2.7.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60學分。

2.8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學士(英文)學位課程途徑三,學生必須:

 

2.8.1

修畢表一C9類別的科目,取得35學分;及

 

2.8.2

選修表一E9a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2.8.3

選修表一E9b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

3.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

途徑一 (LSEH1-12)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 途徑一: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6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一,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C10類別的科目,取得60學分;及

  3.2.2 修畢表一E10類別的科目,取得60學分;及
 

3.2.3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4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25學分。

途徑二 (LSEH2-12)

3.3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二者,必須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

3.4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 途徑二:

 

3.4.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4.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4.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4.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80學分。

3.5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二,學生必須:

 

3.5.1

修畢表一C11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45學分;及

 

3.5.2

選修表一E11a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3.5.3

選修表一E11b類別的英語研究科目,取得30學分。

途徑三 (LSEH3-12)

3.6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三者,必須持有認可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

3.7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 途徑三:

 

3.7.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7.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7.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7.4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100學分。

3.8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課程 途徑三,學生必須:

 

3.8.1

修畢表一C12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95學分;及

 

3.8.2

選修表一E12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

4.

榮譽學士學位分為以下榮譽等級: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惟在特殊情況下,本校可頒授不設等級的學士學位。

5.

按照有關課程的修課規定,學生獲頒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將由大學按規例決定。

6.

為計算積分點以釐定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的等級,大學規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為”(a)組”;以表一所列的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b)。再者,“X” 的數值為2,表示“(a)的比重為“(b)兩倍。(參閱《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內「榮譽學士學位的等級」部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語言研究學士
(英文)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
(英文)
程度
計算
學位等級組別

途徑一

途徑二

途徑三

途徑一

途徑二

途徑三
英語研究
ENGL E100 1,5 英語傳意 (一)
10
C7
C10
基礎

ENGL E110 1 英語傳意 (一): 聽說技巧
5
C7
C10
基礎

ENGL E120 1 英語傳意 (一): 讀寫技巧
5
C7
C10
基礎

ENGL E200

英語傳意 (二): 讀寫技巧

5
C7
E8a
E9a
C10
E11a
E12
中級

b

ENGL E205

國際英語水平測試(IELTS)課程

5

C7

C8

C9

C10

C11

C12

中級

b

ENGL E210 英語傳意(二): 聽說技巧
5
C7
E8a
E9a
C10
E11a
E12
中級
b
ENGL A202 現代英語結構
10
C7
E8b
C9
C10
C11
C12
中級
b

LANG A330

語義學與語用學導論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級
a b
LANG A331 語言與香港社會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級
a b

LANG A332

風格學與語篇分析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級
a b

ENGL E300

英語藝術
2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級
a b
ENGL E320 英語文法與語境
10
E7a
E8b
E9b
E10
C11
C12
高級
a b
ENGL E371 2,4,5 英語探究
20
C7
C8
C9
C10
C11
C12
高級

a b

ENGL E372 2,4 英語界探究
20
C7
C8
C9
C10
C11
C12
高級

a b

資訊科技技能
IT E150 2,3 資訊科技與學習
5
C7
C10
基礎


註:

  1.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已取代 ENGL E100。 已修畢 ENGL E10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2.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列表。
     
  3. 已修畢 IT L15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IT E150。
     
  4. ENGL E372 已取代 ENGL E371。 已修畢 ENGL E371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372。
     
  5. 此等科目現已停辦。
     

二○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