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學士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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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學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學士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通識教育學士課程

2.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識教育學士學位:

 

2.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3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至少120學分;但在120學分總數中,不得在基礎程度科目取得多於40學分,並須在高級程度科目取得至少20學分。


一九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