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士(幼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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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士(幼兒教育) 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學士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學位課程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學的幼兒教育證書;或

 

2.1.2

持有相等於教育局認可的幼兒教育文憑或證書(即CE)的等同學歷

 
3. 教育學士(幼兒教育)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學位: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1.4

按有關學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60學分,其中高級程度科目不得少於2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學位課程,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的六科必修科目,取得45學分;

 

3.2.2

選修表一選修科目,取得15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程度
學分
必修科目 (45學分)
EDU E220C 教育與社會
中級
5
EDU E270C 幼兒學與教的心理學
中級
5
EDU E271C 幼兒課程學
中級
10
EDU E372C 幼兒融合教育
高級
5
EDU E373C 教育管理: 理論與實務
高級
10
EDU E374C 幼兒教育工作者專業與發展
高級
10
選修科目 (15學分)
EDU E275C 幼兒教育: 語文
中級
5
EDU E276C 幼兒教育: 視覺藝術
中級
5
EDU E277C 幼兒教育: 音樂與律動
中級
5
EDU E278C 幼兒教育: 早期數學、科學與科技
中級
5

二○○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