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研究副學士(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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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研究副學士(英文)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副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語言研究副學士(英文)課程

2.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副學士(英文)

 

2.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2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2.1.3 按有關副學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80學分。

2.2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副學士(英文)課程,學生必須:

  2.2.1 修畢表一C13類別的科目,取得30學分;及
  2.2.2 選修表一E13類別的科目,取得30學分;及
  2.2.3 選修表一IT13類別的科目,取得至少5學分;及
  2.2.4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5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語言研究
副學士
(英文)

英語研究

ENGL E100 1,5 英語傳意()
10
C13
ENGL E110 1 英語傳意 (一): 聽說技巧
5
C13
ENGL E120 1 英語傳意 (一): 讀寫技巧
5
C13
ENGL E200 英語傳意():讀寫技巧
5
C13
ENGL E210 英語傳意():聽說技巧
5
C13
ENGL A202 現代英語結構
10
C13
LANG A330 語義學與語用學導論
10
E13
LANG A331 語言與香港社會
10
E13
LANG A332 風格學與語篇分析
10
E13
ENGL E300 英語藝術
20
E13
ENGL E320 英語文法與語境
10
E13
ENGL E371 2,3,5 英語探究
20
E13
ENGL E372 2,3 英語界探究
20
E13

資訊科技技能

IT E150 3,4 資訊科技與學習
5
IT13
IT S123 互聯網服務與應用導論
10
IT13

註:

  1.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已取代 ENGL E100。 已修畢 ENGL E10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2. ENGL E372 已取代 ENGL E371。 已修畢 ENGL E371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372。
     
  3.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列表。
     
  4. 已修畢 IT L15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IT E150。
     
  5. 此等科目現已停辦。

二○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