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

教務處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

如果此《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的英文和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 當以英文版為准。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

 

▌1 權力

1.1 教務會根據規管教務會運作的規程第10(15)條賦予的權力頒佈本規例。

1.2 教務會或獲教務會授權的委員會可根據任何規例採用各項執行措施及程序,惟該等措施及程序須與條例及本規例一致,方為有效。

▌2 學術誠信

2.1 大學期望每位學生時刻堅守學術誠信,這是有效學習及優良學術成就的必要條件,及對於達致條例訂明的大學宗旨非常重要。

2.2 違反大學學術誠信期望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提交並非學生本人所做的作業供評分之用;

b. 抄襲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的著作,不論是抄襲全部或其中部分內容,以及是否原文照錄或用其他字眼代替原文詞句而不註明出處;

c. 提出他人的論據作為本人的論據而不說明論據的出處;

d. 不誠實學術著作:使用虛假或捏造的資料或實驗結果;

e. 取得或企圖取得未經許可使用的考試卷或其他評分資料;

f. 考試時作出違反考試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i)   在考試期間查閱、瀏覽或獲取任何未經准許閱讀的資料/信息、文件/物件,或使 用任何電子設備;

    (ii) 考生協助或意圖協助另一位考生,或向另一位考生或人士求助或意圖求助;

    (iii) 在考試期間或之後,考生向大學任何教職員,或大學委任負責處理考試或評核事宜的任何人士,不正當地求助,或意圖不正當地求助;

g. 冒名頂替同學參加考試、上導修課或做其他活動或企圖以他人頂替自己;

h. 就學業事宜提供失實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故意提供虛假陳述或偽造任何證明文件,以期獲得入學、延期修業或考試、豁免課程要求、獲取大學頒授的學位、文憑、學分或其他榮銜等。

2.3 大學教師、導師或其他教職員如懷疑有學生違背學術誠信,應首先作出調查並與有關學生了解情況,並在適當情況下與相關科目的校內主考人商議。如經商討後達成了雙方均接受並符合本規例第 2.5 (a) – (e) 條的規定的解決方案,有關教職員應將事件和解決方案報告相關學院的院長備案。學院需就所有違背學術誠信的個案向學生紀律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如未能議定雙方均接受的解決辦法,或事件涉及嚴重違規,教職員應向有關的學院院長提交涉嫌違背學術誠信的事件報告及證據。

2.4  學院院長收到涉嫌違背學術誠信事件的報告後,應研究有關個案,並決定該指控是否具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結果是肯定的,則應就相關個案知會涉嫌違反學術誠信的學生,並為學生提供一個作出回應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機會。

2.5 在審查所有提交的證據後,學院院長應會同教務長研究有關個案,並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撤銷該個案(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要求學生完成學術誠信作業;

c. 由學院院長發出口頭或書面告誡;發出口頭告誡時,須至少有兩位證人在場,並須將告誡記錄在學生檔案內;

d. 要求學生重寫作業、補考或重寫部分功課並授予較低成績;

e. 按照具體情況,在違規的作業、試卷或學科上授予較低成績或評為不及格;

f. 發出指示,聲明大學不將有問題的作業/考卷作評分之用,包括紀錄有關考試為缺席;

g. 按照下文第4條訂明的程序,由學生紀律聆訊小組召開聆訊。

2.6  院長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個案報告應提交教務長備案,並每年向學生紀律委員會報告。

2.7  若違規事件發生在試場等有正式監考人員監督的場合,監考員應將學生違規事件寫在報告內,並將相關證據一起提交給考試違規小組委員會 (SCAEM) 以供考慮。被指控考試行為不當的學生應被知會,並可向 SCAEM回應指控並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SCAEM 應審查所有證據,並決定撤銷個案或處以任何符合本規例第 2.5 (a) – (g) 條的規定的處罰。SCAEM 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個案記錄應提交給教務長備案,並每年向學生紀律委員會報告。

▌3 學生行為

一、期望

3.1 大學鼓勵學生培養責任感、促進反思、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和相互尊重。學生應該像任何其他大學的成員一樣,始終以大學社群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大學預期所有學生都會:

a. 依法行事;

b. 遵守大學的規章制度和政策;

c. 秉持誠實正直的美德;

d. 行事顧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e. 行事顧及大學的聲譽,並確保他們作為學生的行為不會對大學的聲譽和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f. 無論對方的種族、性別、性取向、能力和殘疾、年齡、宗教和家庭狀況如何,都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尊嚴,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隱私權。

二、學生紀律

3.3 大學預期學生有良好品行,學生若有以下違反紀律的行為,或違反大學制訂的守則、規例或政策,大學可向犯事學生採取紀律處分:

a. 誹謗、攻擊或騷擾大學的任何成員;

b. 蓄意破壞或塗污大學公物或其成員的財物;

c. 盜竊、詐騙或不當運用大學的基金或任何財產;

d. 不合理地妨礙大學教職員或學生的教導、學習、評核、研究或顧問工作;

e. 作出使大學聲譽受損的行為;

f. 向大學提供偽造、歪曲或失實的資料,意圖誤導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期向任何個人或機構申請撥款、助學金、獎項、獎學金或任何形式的獎勵、津貼或援助等;

g. 除大學發出的各項守則有所規定外,在未經同意下洩露機密資料,包括與大學任何理事會、校董會或委員會有關的議事進程和紀錄;

h. 通過任何媒體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紙媒、社交媒體或任何公共傳播渠道發布非法、誹謗、下流或攻擊性的信息或活動;及/或進行任何可能煽動仇恨或暴力、色情、違反專利、誹謗或貶損而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大學或大學任何成員的聲譽和利益的通信;

i. 未經大學書面同意,以任何形式翻印大學所提供的資料,藉以牟利或作非牟利之用;

j. 學生在上課期間,在未經負責該課堂的講師或教員許可,在課室內使用攝錄機、照相機或錄音機(包括有攝錄、照相或錄音功能的手提電話)。

k. 除本規例第6條中有關上訴權利條文有所規定外,不遵從大學紀律當局所勒令施行的處分。

3.4 除本規例第3.1條的規定外,大學學生在其他機構的範圍時,亦應遵守有關機構的規定。

3.5 任何大學成員如懷疑有學生違反紀律,應向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報告該涉嫌違規的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據。

3.6 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收到學生涉嫌違反紀律的報告後,應研究有關個案,並決定該指控是否具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結果是肯定的,則應就相關個案知會涉嫌違反紀律的學生,並為學生提供一個作出回應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機會。

3.7在審查所有提交的證據後,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應會同學生事務總監研究有關個案,並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撤銷該個案(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發出口頭或書面告誡;發出口頭告誡時,須至少有兩位證人在場,並須將告誡記錄在學生檔案內;

c. 要求學生完成大學社區服務;

d. 要求學生賠償或還原因其不當行為所造成的財物或場所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e. 按照下文第4條訂明的程序,由學生紀律聆訊小組召開聆訊。

3.8  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個案報告應提交教務長備案,並每年向學生紀律委員會報告。

3.9  如果學生在大學修讀期內受到執法行動及/或刑事檢控,無論他/她是否被定罪,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都應考慮該學生的個案,並決定採取以下其中一項行動:

a. 毋須採取進一步行動;

b. 把個案轉交給學生事務處處理,以便提供學生支援服務;

c. 該個案須交由學生紀律委員會按照相關大學規章審理。

▌4 紀律聆訊

4.1 學生紀律委員會收到有關學院院長、考試違規小組委員會 (SCAEM)或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提出的建議後,應任命一個由其部分成員組成的學生紀律聆訊小組(聆訊小組)就涉嫌違反第 2條學術誠信或違反第 3 條紀律行為的事件召開聆訊。

4.2 涉嫌違背學術誠信或違反紀律的學生有權:

a. 出席該聆訊;

b. 呈交書面聲明或提交其他證據予聆訊小組審議;

c. 由校內教職員或自己選擇的同學陪同出席聆訊,惟該等人士無權向聆訊小組表達意見或提出證據。

4.3 聆訊小組應閉門商議。學生將獲通知聆訊小組對聆訊作出的最後裁決,包括根據本規例第5條施行的處分或罰則。

▌5 處分及罰則

5.1 根據本規例第4條進行的聆訊審結時,學生紀律聆訊小組如認為需要,可施行以下一項或多項處分或罰則:

a. 撤銷該個案(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要求學生完成學術誠信作業;

c. 要求學生完成大學社區服務;

d. 發出口頭或書面告誡;發出口頭告誡時,須至少有兩位證人在場;發出的告誡應記錄在學生的檔案內;

e. 要求學生重寫作業、補考或重寫部分功課並授予較低成績;

f. 按照具體情況,在違規的作業、試卷或學科上授予較低成績或評為不及格;

g. 發出指示,聲明大學不將有問題的作業/考卷作評分之用,包括紀錄有關考試為缺席;

h. 要求學生賠償或還原因其不當行為所造成的財物或場所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i. 在學業成績表上注明違規事項;

j. 於指定期內不准再選修大學開辦的科目;

k. 勒令暫停修讀或退修大學的科目;

l. 在指定期內暫停修讀所有大學課程或指定大學課程;

m. 開除學籍;

n. 暫不頒授或取消已頒授的大學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

o. 任何其他被視為適用於某些違規行為的罰則。

▌6 對紀律處分提出上訴

6.1  學生可就學院院長、考試違規小組委員會 (SCAEM) 或學生紀律聆訊小組根據本規例第2條就涉嫌違背學術誠信的事件作出的決定;或副校長(研究及學生發展)或學生紀律聆訊小組根據本規例第3條就涉嫌違反紀律行為作出的決定,向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提出上訴,除非該決定是議決召開聆訊。

6.2學生必須以書面提出上訴。上訴書應在學生獲通知有關決定後十四天內交予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

6.3 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若認為上訴的個案有值得商榷的理據,他/她應任命一個學生紀律聆訊小組進行聆訊,商議上訴個案。如果上訴是反對學生紀律聆訊小組的決定,他/她應召開學生紀律委員會聆訊商議上訴個案。提出上訴的學生有權:

a. 出席該聆訊;

b. 呈交書面聲明或提交其他證據予聆訊小組審議;

c. 由校內教職員或自己選擇的同學陪同出席聆訊,惟該等人士無權向聆訊小組表達意見或提出證據。

6.4  在聆訊商議後,學生紀律委員會可決定:

a. 維持有關紀律處分機關原來作出的決定;或

b. 指示有關紀律處分機關採取本規例第5.1條所述行動的其中一項。

6.5 學生紀律委員會就提出的上訴所作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

6.6  學生可以就學生紀律委員會在根據第 6.3條進行聆訊後達成的裁決向校長提出最終上訴。通常,只有根據程序違規或有合理新證據下提出的上訴才會獲得考慮。

6.7 根據本規例第6.6條的上訴,學生必須以書面提出。上訴書應在學生獲通知有關決定後十四天內交予校長。

6.8 校長或其委託人應審查個案以決定學生紀律委員會根據第 6.4 條作出的決定是否有效。如校長或其委託人認為上訴的個案有值得商榷的理據,他/她可任命上訴委員會,並召開上訴委員會會議,討論上訴個案。上訴委員會應向校長提出建議:

a. 維持學生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及/或罰則;或

b. 指示學生紀律委員會記錄另一裁決及/或根據本規例第5條的規定施行其他處分或罰則。

6.9 校長在考慮上訴小組的建議後,對上訴作出決定為最終決定。

6.10 在上訴結果未有定案前,學生應遵守學生紀律委員會施行的停學處分。

【規例於2021 年11月2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