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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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

1 權力

1.1 教務會根據規管教務會運作的規程第10(15)條賦予的權力頒佈本規例。

1.2 教務會或獲教務會授權的委員會可根據任何規例採用各項執行措施及程序,惟該等措施及程序須與條例及本規例一致,方為有效。

2 學術誠信

2.1 大學期望每位學生時刻堅守學術誠信,這是有效學習及優良學術成就的必要條件,及對於達致條例訂明的大學宗旨非常重要。

2.2 違反大學學術誠信期望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提交並非學生本人所做的作業供評分之用;

b. 抄襲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的著作,不論是抄襲全部或其中部分內容,以及是否原文照錄或用其他字眼代替原文詞句而不註明出處;

c. 提出他人的論據作為本人的論據而不說明論據的出處;

d. 使用虛假或捏造的資料或實驗結果;

e. 考試時作出「考試事項安排」第14條文的違規行為;

f. 冒名頂替同學參加考試、上導修課或做其他活動或企圖以他人頂替自己;

g. 取得或企圖取得未經許可使用的考試卷或其他評分資料。

2.3 大學教師、導師或其他教職員如懷疑有學生違背學術誠信,應先與該學生私下接觸了解情況,如有需要,亦應與有關科目的校內主考人商議。如未能議定雙方均接受的解決辦法,教職員應向有關的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報告涉嫌違背學術誠信的事件。若違規事件發生在試場等有正式監考人員監督的場合,監考員應將學生違規事件寫在報告內。

2.4 有關的學院院長收到被指稱違背學術誠信事件的報告後,應會同教務長研究有關個案,並向校方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撤銷該個案(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發出口頭或書面告誡;發出口頭告誡時,須至少有兩位證人在場,並須將告誡記錄在學生檔案內;

c. 按照具體情況,在違規的作業或試卷上扣分或評為不及格;

d. 發出指示,聲明大學不將有問題的作業/考卷作評分之用,包括紀錄有關考試為缺席;

e. 按照下文第4條訂明的程序,由學生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

院長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

3 學生紀律

3.1 學生若有以下違反紀律的行為,或違反大學制訂的其他守則、規例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規管大學圖書館、大學電腦設施及大學上網設施使用的一般規例),無論是否依法追究,大學可向犯事學生採取紀律處分:

a. 誹謗、襲擊或毆打大學學生或教職員;

b. 蓄意破壞或塗污大學公物;

c. 盜竊、詐騙或不當運用大學的基金或任何財產;

d. 不合理地妨礙大學教職員或學生的教導、學習、評核、研究或顧問工作;

e. 一再作出使大學聲譽受損的行為;

f. 於大學用作導修、本科或日間課堂的地方,以及自修中心、試場、圖書館、實驗室、研究設施或其他設施內,作出使大學聲譽受損的行為;

g. 不當地使用或利用由大學供給學生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資料,引致大學聲譽受損;

h. 故意虛報或作偽證,以期:

(i) 申請豁免、免除或延期達至大學任何科目、證書、文憑或學位課程所規定的要求;

(ii) 向任何個人或機構申請撥款、助學金、獎項、獎學金,或任何形式的獎勵、津貼或援助;

i. 除大學發出的各項守則有所規定外,在未經同意下洩露機密資料,包括與大學任何理事會、校董會或委員會有關的議事進程和紀錄;

j. 就大學頒授的學位、文憑、學分及其他榮銜等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或偽造證明文件;

k. 未經大學書面同意,以任何形式翻印大學所提供的資料,藉以牟利或作非牟利之用;

l. 除本規例第6條中有關上訴權利條文有所規定外,不遵從大學紀律當局所勒令施行的處分。

m. 學生在上課期間,不得在課室內使用手提電話。

n. 學生在上課期間,不得在課室內使用攝錄機或照相機(包括有攝錄或照相功能的手提電話)。

o. 學生在上課期間,不得在課室內使用錄音機(包括有錄音功能的手提電話),除非已取得負責該課堂的講師或教員的許可。

3.2 除本規例第3.1條的規定外,大學學生在其他機構的範圍時,亦應遵守有關機構的規定。

3.3 大學教師、導師或其他教職員如懷疑有學生違反紀律,應向學術副校長報告該涉嫌違規的行為。

3.4 學術副校長收到大學教師、導師或其他教職員交來關於學生違反紀律的報告後,應會同教務長研究有關個案,並向校方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撤銷該個案(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b. 發出口頭或書面告誡;發出口頭告誡時,須至少有兩位證人在場,並須將告誡記錄在學生檔案內;

c. 按照下文第4條訂明的程序,由學生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

學術副校長的決定須通知有關學生。

4 紀律聆訊

4.1 學生紀律委員會收到有關學院院長或學術副校長提出的建議後,應就涉嫌違背學術誠信或違反紀律行為的事件召開聆訊。

4.2 涉嫌違背學術誠信或違反紀律的學生有權:

a. 出席該聆訊;

b. 呈交書面聲明或提交其他證據予委員會審議;

c. 由校內教職員或自己選擇的同學陪同出席聆訊,惟該等人士無權向學生紀律委員會表達意見或提出證據。

4.3 學生紀律委員會應閉門商議。學生將獲通知紀律委員會對聆訊作出的最後裁決,包括根據本規例第5條施行的處分或罰則。

5 處分及罰則

5.1 根據本規例第4條進行的聆訊審結時,學生紀律委員會如認為需要,可施行以下一項或多項處分或罰則:

a. 正式的告誡,發出的告誡應記錄在學生的檔案內;

b. 不超過港幣2,000元的罰款;

c. 賠償大學的物業或財物損失;

d. 勒令暫停修讀或退修由大學開辦的科目;

e. 不准再選修大學的課程;

f. 暫不頒授或取消頒授大學的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

g. 任何其他被視為適用於某些違規行為的罰則。

6 對紀律處分提出上訴

6.1 對於學院院長根據本規例第2.4條就涉嫌違背學術誠信的事件作出的決定,或學術副校長根據本規例第3.4條就涉嫌違反紀律行為作出的決定,涉嫌學生可向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提出上訴,除非該決定是議決由學生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

6.2 如屬本規例第6.1條的上訴,學生必須以書面提出。上訴書應在學生獲通知有關決定後七天內交予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

6.3 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若認為上訴的個案有判斷是非曲直的必要,應根據本規例第4條召開學生紀律委員會聆訊,商議上訴個案。委員會可:

a. 維持學院院長或學術副校長的決定;或

b. 指示學院院長或學術副校長採取本規例第2.4條或第3.4條所述行動的其中一項。

6.4 學生紀律委員會對於就本規例第6.1條提出的上訴所作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6.5 根據本規例第4條召開的聆訊結束後,若涉嫌學生對學生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滿及/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根據本規例第5條施行的特定處分或罰則不滿,可向校長提出上訴。

6.6 如屬本規例第6.5條的上訴,學生必須以書面提出。上訴書應在學生獲通知有關決定後七天內交予校長。

6.7 校長如認為上訴的個案有判斷是非曲直的必要,應成立上訴委員會,並召開上訴委員會會議,討論上訴個案。上訴委員會可:

a. 維持學生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及/或罰則;或

b. 指示學生紀律委員會記錄另一裁決及/或根據本規例第5條的規定施行其他處分或罰則。

6.8 上訴委員會對於就本規例第6.5條提出的上訴所作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6.9 上訴委員會就根據本規例第6.5條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前,學生應遵守學生紀律委員會施行的停學處分。

 


更新日期: Aug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