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科生课程的一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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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科生课程的一般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修读面授本科课程的全日制及指定课程的兼读制学生,必须遵守本章所载的一般规例以及本校制定的其他守则及规例。如下列一般规例与大学其他规例存在差异,则以下列的一般规例为准。

2 入学

2.1 申请入读面授本科课程的人士必须符合本校的一般入学条件以及有关课程的指定入学条件(如适用),除非申请人已获本校豁免有关要求。

2.2 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甄选面试。

2.3 获录取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否则会视作自动放弃入读资格。

3 注册

3.1 成功申请入读有关课程的人士必须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完成注册手续,并在第一次注册当日视为已入读该课程。他/她必须遵守该课程规定的要求。

3.2 学生注册的名字必须与其香港身份证或护照(护照只适用于非本地生)的名字一致。

3.3 学生必须在其后的每个学期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办理注册。学生若未能完成注册程序,将被视作已经退学。

3.4 注册时,学生需按大学要求缴交学费。学生若遇到困难,未能在大学指定限期内缴交学费,可向教务长申请延期缴交学费。学生需填妥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供非常合理的原因支持。递交申请时,学生需缴付「延期缴交学费按金」(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该按金将被计入学费内,并不设退款或转让。

3.5 延期缴交学费的申请被接纳后,学生将获通知新的缴费期限。在本校收到全额学费前,该学生将被视为本校的临时注册学生。假如学生未能在指定的新缴费限期内缴交全额学费,将被视作退学,其临时注册学生资格亦会被终止。如学生于该学期内非本校之正式注册学生,其于学期内所有学术工作均不会获本大学承认。

3.6 学生个人资料若有更改,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应立刻通过本校的学生网页或以书面通知教务处,否则本校可能无法为该学生提供教学及行政服务。

3.7 修读本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学生除非得到大学预先批准,否则不可同时于本校或任何专上院校注册修读其他专上课程。违者可能会被香港公开大学勒令退学。

4 延期修业

4.1 学生如欲延期修业,应联同有关文件以书面向教务处作出申请。大学会酌情批准有关申请。延期修业的申请一经批准,将适用于该学期或学年已注册或将会注册的所有科目。

4.2 大学认为学生如因以下理由可申请延期修业:

a. 生病或患急症;

b. 家庭出现严重问题,或相类似的特别情况。

4.3 已申请延期修业的学生,在未收到大学正式批准通知前,仍应继续修课及出席课堂。

4.4 一般情况下,延期修业时限最长为一年。

4.5 获批准延期修业的学生已缴交的全数或部分学费将不获退还。学生获批准复课时,可使用延期修业期间所缴交的学费以支付课程费用,如有关款项不足以支付所修读科目之学费,学生需缴交有关差额。

5 退修课程

5.1 学生如欲退修本校的课程,须于相关学期考试开始之前14天,向教务长递交书面通知。退修课程纪录会保存于该学生的学业纪录中。不论任何情况下,退修课程的部分或所有学费将不获退还。

5.2 学生如欲退学后恢复大学学籍,必须不迟于学期开课后两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长递交逾期注册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批核,由大学全权决定:申请人若有款项仍未缴交,必须先将款项悉数付清,并须额外缴付「逾期注册申请费」(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6 选科

6.1 学生须于每个学期开课前按所选读课程的要求报读科目。

6.2 一般而言,全日制学生应该每学期修读20个总学分或每年修读40个总学分。课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学生如希望修读较总学分要求少或多的科目,须获有关学院批准。

6.3 学生不得重读已取得及格的科目。

6.4 学生若于选科后拟增修或减修科目,必须于增修/减修科目申请期,即开课后两星期内按规定程序完成申请手续。

6.5 一般来说,学生于增修/减修科目申请期后提出的减修科目申请,大学会以申请退修科目的方式处理。学生须于相关学期考试开始之前至少14天递交申请,并须以书面向教务长陈述退修理由。大学拥有全权审批有关申请。退修科目的学费将不会退还。

7 修业期限

7.1 面授本科课程一般都有指定的修业期限(N)。修业期限会视乎学生的入学年级、学习量、课程所需学分要求以及其修读学期来界定。全日制学生的一般修业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不等。

7.2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期为课程的指定修业期限再加两年(N+两年),包括休学及延期修业。学生必须在该课程的最长修业限期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

7.3 学生如未能在最长修业期限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会被终止在面授模式继续修业,但学生可以申请入读以遥距模式修读的课程,并将原有的课程学分转移到遥距课程。至于所转移的学分是否计入遥距课程内,则视乎该遥距课程的要求而定。

8 更改选修课程

8.1 学生如欲更改选修课程,须向教务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接纳,由有关的教学学院酌情决定。

9 成绩评核及等级

9.1 大学将会根据学生所注册科目的表现而进行评估。评估准则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作业、小测、测验、实验课、实习、考试、出席率及其他任何准则。

9.2 学业成绩表所采用的成绩等级、标准及等级点如下:

成绩等级 标准 等级点
A
A–
优异 4.0
3.7
B+
B
优良 3.3
3.0
B– 良好 2.7
C+ 尚可 2.3
C 及格 2.0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 不及格 0
及格* 成绩达标 不适用

*仅适用于指定科目。

除上表所列,以下的等级亦会在需要时使用:

成绩等级 解释
完成(L) 不设学分值科目的评级
未完成(I)
退修 (W) 科目退修

9.3 学生如修毕一个科目而其成绩等级为「C」或以上者,即获取该科目的学分。

9.4 学生的学业成绩平均积点(GPA)计算方法如下:所修读科目(包括不及格科目)的总学分,除以修毕科目取得的总积点。

9.5 作业
学生须于规定限期内递交功课。如果学生迟交功课,本校教师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功课,并视乎情况决定是否扣分及扣多少。除非另有指明,学生必须使用网上学习系统递交所有作业。

9.6 小测/测验/实验课
学生可能需要完成小测、测验、实验课或实习,作为评估一部分,当中某些可能是必须的。

9.7 考试

9.7.1 除非学科另有注明,学生一般需要出席所修学科的期终考试。学生必须遵守本校规定的考试事项安排。

9.7.2 如学生于考试中仅以很少分数差距未能及格,经成绩评核委员会酌情决定后,或会获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有关学生将获安排在该科目下一个考试期重考。重考一般会在该科目的下一开办学期之期终考试进行。若该科目不会在下一学年开办,大学仍会安排学生在现时修读学期后的一年内重考。

9.7.3 重考学生需要缴交每科的重考费用(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于重考限期前已退修的学生将不获重考资格。

9.7.4 若学生在2013年秋季学期以前开办科目的考试中未能及格,但经成绩评核委员会酌情决定获给予一次重考机会,其重考最高的科目成绩只可能是「C」。若学生在2013年秋季学期或以后开办科目的考试中未能及格,但获成绩评核委员会给予一次重考机会,其重考的成绩将不设最高等级之上限。

9.7.5 学生重考仍未能取得及格成绩,将须重读有关科目(如有该科),以获取相关学分。在某些情况下,大学可能需要学生以遥距模式修读该科,或修读另一科以作代替。

9.7.6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须有书面文件支持,本校方会考虑学生的延期考试申请。重考科目太多,并不可作为延期考试的合理理由。延期考试一般并不适用于重考。

9.8 出席率要求
每一科目的最低出席率要求为八成。

10 学业阶段

10.1 大学会根据全日制学生所累积的学分数目,划分为不同学业阶段。

10.2 全日制学生的学业阶段的界定一般如下所述:

第一年学业阶段 获取少于40学分
第二年学业阶段 获取至少40学分
第三年学业阶段 获取至少80学分
第四年学业阶段 获取至少120学分
第五年学业阶段 获取至少160学分

10.3 不同课程的学业阶段的相关学分值可能不同。详情请联络个别学院。

11 试读及停学

11.1 全日制学生必须在第二个学年及其后学年达到于11.2段所载的最低学分要求。学生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将被列为试读生。

11.2 最低学分要求

11.2.1 最低学分要求为于前一个学年一般累积的学分之一半。

11.2.2 于一个学年一般累积的学分,为课程要求的总学分按指定修业期限(N)于每一个学年作平均分布的学分。

11.2.3 于完成第二个学年后的最低学分要求为于第一个学年一般累积的学分之一半,并下调至最接近之五的倍数。

11.2.4 于其后学年直至并包括指定修业期限的最后一个学年,完成学年后的最低学分要求,为第二个学年的最低学分要求之倍数:完成第三个学年后为其双倍;完成第四个学年后为其三倍;完成第五个学年后为其四倍。

11.2.5 于完成指定修业期限后一年(N+1)的最低学分要求与完成指定修业期限的最后一个学年后的最低学分要求相同。

11.2.6 以下例子为一个四年制160学分课程于完成各个学年后的最低学分要求:

学年 最低学分要求
第二个学年 20
第三个学年 40
第四个学年(N) 60

11.3 全日制学生如曾经于修读课程期间被列为试读生,并且未能于完成指定修业期限内的最后一个学年后达到于11.2段所载的最低学分要求,将会被终止在面授课程继续修业。

11.4 有关试读及停学的规定将适用于2016/2017学年或以后入学之全日制学生。

12 毕业

12.1 学生必须符合其修读面授本科课程的要求,方可获考虑颁授学术资格。

12.2 学生如符合12.1段所载的规定及课程要求将会毕业。大学会于其修读课程的指定修业期完结时评估学生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12.3 尽管12.2有所规定,如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自行提出申请毕业:

a.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能提供普通学士学位或副学士学位,并已累积足够学分和已符合相关学术要求。

b. 学生已在遥距教学模式下修毕学科及欲将有关的科目学分计算在其选修课程的毕业要求之内。

12.4 学生需要缴交每项学术资格的毕业费用(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12.5 荣誉学士学位的等级

12.5.1 荣誉学士学位的等级分为甲等、乙等(一级)、乙等(二级)或丙等。

12.5.2 学士学位的荣誉等级,是根据学生修毕有关科目所取得的加权平均积点来厘定的,而该等科目必须符合所选修课程内有关荣誉等级的要求。

12.5.3 在计算单学位课程的荣誉等级时,加权平均积点会依据课程要求所列高级或中级程度科目等级点最高的80学分(以成绩等级而定)计算。一般而言,最高等级点的80学分中的40学分需来自高级程度科目(A组别科目),而余下的40学分(已计入A组者不算在内)需来自高级或中级程度的科目(B组别科目)。在计算有关课程的加权平均积点时,A组别及B组别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积点 =   A组别科目等级值之和 x A组别科目的比重 +
B组别科目等级值之和 x B组别科目的比重
 
  A组别科目总学分 x A组别科目比重 +
B组别科目总学分 x B组别科目比重

等级值是科目的等级点乘以该科目的学分

12.5.4 在计算双学位课程的荣誉等级时,加权平均积点会依据课程要求所列高级或中级程度科目等级点最高的120学分(以成绩等级而定)计算。一般而言,最高等级点的120学分中的60学分需来自高级程度科目(A组别科目),而余下的60学分(已计入A组者不算在内)需来自高级或中级程度的科目(B组别科目)。在计算有关课程的加权平均积点时,A组别及B组别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

12.5.5 尽管12.5.3及12.5.4 有所规定,如学生已按课程要求完成80学分,但不足80学分将计算在荣誉等级时,其加权平均积点会以A组别高级程度科目中积分点最高的40学分计算,而余下的学分(已计入A组者不算在内)需来自B组别高级或中级程度的科目。在计算有关课程的加权平均积点时,A组别及B组别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

12.5.6 学生若达致课程要求所列A组别和B组别科目所需的学分,并符合以下的加权平均积点,便可获颁授相关的荣誉学士学位等级。

荣誉学士学位等级 加权平均积点
甲等 3.50 – 4.00
乙等(一级) 3.00 – 3.49
乙等(二级) 2.50 – 2.99
丙等 2.00 – 2.49

13 学业成绩表

13.1 学业成绩表为本校发出的有效文件,详列学生在大学的完整学业纪录,包括所修科目成绩、学期平均积点、累积平均积点及学术资格(如适用)。

13.2 大学可按学生要求,单独发出学业成绩表内指定学术资格的部分。惟请留意,无论成绩及格与否,与指定学术资格有关的科目纪录都会详列于有关的学业成绩表内。

13.3 学生可于修业期间,填妥指定表格申请学业成绩表,并需要缴交每份学业成绩表的行政费用(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13.4 因应学生的要求,教务长可以发出正式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为本校的学生,或证明某张副本为取自本校刊物/文件的真本。本校可能征收行政费用。

13.5 学位或其他学术资格证书
已获大学授予学位或其他学术资格的学员,会获发正式的证书。

13.6 大学保留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学生尚未向大学缴清欠款或违反大学规例,可拒绝发放学业成绩单、正式文件及学术资格证书予学生。

14 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

14.1 学生必须时刻坚守学术诚信。

14.2 学生如违反大学对学术诚信的期望、触犯有关大学纪律的规定,或违反大学制定的其他守则或规例,大学会按照《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规例》向犯事学生采取纪律行动。

 


更新日期: Jul 2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