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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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政策声明

香港都会大学(「都大」)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学生、教职员及大学社群的安全和福祉。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本政策声明概述都大在维护学术自由、表达自由及尊重不同观点的原则下,致力营造一个安全及有利学习、研究及合作的环境。本政策亦适用于都大的联属机构及附属公司。

A. 政策声明

大学立场

  1. 都大的政策是维护及遵守《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香港所有其他法律。都大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活动、政策和做法符合《香港国安法》及其他适用的香港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1. 都大致力缔造一个安全及有秩序的学习环境。都大期望所有学生均为奉公守法的公民。
  1. 都大的教职员、学生、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如从事任何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或活动,包括任何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任何组织及进行恐怖活动*,以及任何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而危害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安全的行为,均属违法。都大绝不会容忍任何该等违法行为,并会在其所有运作中坚守此原则。

基本原则

  1. 都大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教职员遵守法律和恪守专业操守。任何受聘于都大的校外人士、机构或承办商,如在都大校园内进行活动或运作,亦须遵守相同要求。
  1. 都大及其担任监管职务的教职员工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识别、预防及制止可能违反《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的活动。
  1. 都大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校舍妥善使用及使校园不受任何政治干预。都大不会容许校园内有任何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举动。
  1. 都大会提供设施、教材和培训,协助学生正确和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国家安全的概念和《香港国安法》。此外,都大亦会为教职员提供适当的国家安全培训。
  1. 都大的教职员、学生、供货商和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消除危害香港特区安全的非法行为或举动。

学术自由

  1. 都大恪守学术自由的原则,并恪守最高的学术操守和诚信标准。都大将在遵守《香港国安法》及香港其他法律的框架下,创造一个学习环境让学生及教职员可以自由地追求知识、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进行学术研究及表达意见。
  1. 都大认同言论及表达自由的原则及推广。在不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情况下,都大致力促进知识讨论及思想交流。此外,在尊重香港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都大鼓励公开对话、互相尊重的辩论,以及探讨不同的观点。
  1. 都大重视国际参与和合作,以促进学术卓越。都大致力透过创新、国际化和跨学科合作,以产生全球影响力。都大致力维持国际伙伴关系,并确保遵守《香港国安法》及其他香港法例。

管理角色

  1. 都大将鼓励和促进不同持份者之间的沟通、协作和支持,以鼓励正确的价值观、积极的思维和正确的态度。
  1. 都大将为其教职员和学生提供适当和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促进《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都大将提供资源和协助,以处理任何因实施《香港国安法》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疑虑或挑战。
  1. 都大将采纳由香港特区政府发出与《香港国安法》有关或适用于都大的相关规例、指引及通告。此外,都大亦会确保涉及国家安全的措施或政策符合《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香港法律。
  1. 都大将实施程序和流程,以贯彻本政策的原则。都大将定期检讨及更新其国家安全政策、程序及流程,并征询相关持份者的意见。都大将监察其遵守《香港国安法》情况,并因应《香港国安法》或香港其他法例的任何改变或发展作出调整。
  1. 都大将与有关当局或监管机构合作和沟通,以确保《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得以顺利和有效地执行。此外,都大亦会在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调查事宜上作出合作,并秉持适当程序及公平对待的原则。
  1. 都大将在一般运作及活动中,包括采购服务及用品、招聘及人力资源、公共关系、传媒、活动及沟通,就相关的《香港国安法》事宜作出适当的评估及规定。

* 有关词语的解释,请参阅「定义」一节。

B. 举报义务

  1. 校长将委任一名具备适当职责及经验的人士为联络人,负责处理就《香港国安法》事宜而向都大作出的有关举报。
  1. 如任何教职员或学生、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怀疑在都大或与都大有关的地方内有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情况,必须向香港都会大学副校长(资源及发展)吕汝汉教授举报,举报方式包括电邮至 yhlui@hkmu.edu.hk ,或邮寄或亲身递交至九龙何文田香港都会大学。报告须注明有关活动或行为及其他重要数据,例如日期、时间、地点、情况详情、涉及的人士及机构等。
  1. 校长可向警方作出有关举报,以便警方采取适当行动。
  1. 所有举报将得到迅速、保密和公正的处理。
  1. 都大鼓励所有有关人士与都大合作,参与有关举报的相关调查。

C. 定义

  1. 分裂国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 20 条,「分裂国家」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下列任何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
    (1) 将香港特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
    (2) 非法改变香港特区或者中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
    (3) 将香港特区或中国任何其他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1. 颠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 22 条,「颠覆」是指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下列任何行为,以颠覆国家政权:
    (1) 推翻或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的根本制度;
    (2) 推翻中国的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特区政权机关;
    (3) 严重干扰、阻挠或破坏中国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或
    (4) 攻击或破坏香港政区政权机关履行职责所使用的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1. 恐怖活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 24 条,「恐怖活动」是指为达到政治目的,对社会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危害,以达到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恐吓公众的下列任何活动:
    (1) 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2) 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4) 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或
    (5) 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1. 勾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 2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勾结」:
    (1) 为外国或者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以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2) 请求外国或者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以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与外国或者内地、香港、澳门以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内地、香港、澳门以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士:
    (i) 对中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ii) 对香港特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iii) 对香港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iv) 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或
    (v)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D. 结论

  1. 都大承诺遵守《香港国安法》,这反映其致力维持一个安全和有利学习、研究和合作环境的决心。都大将继续积极鼓励学术自由、表达自由和尊重不同观点,同时遵守《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其他法例。都大恪守本政策声明,致力促进大学社群的整体福祉和安全,同时营造一个充满活力和启发智能的学术环境。

202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