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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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硕士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深造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金融服务硕士课程者,一般须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学认可的专上学院所颁授的工商管理或相关科目的学士学位,或等同资格; 或

 

2.1.2

持有本大学认可的专上学院所颁授的非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或等同资格,及具备至少三年管理/督导经验;
 

2.1.3

持有本大学颁授的工商管理深造证书,或等同资格。

2.2

攻读金融服务硕士课程(循途径一)者,一般须符合下列要求:

 

2.2.1

持有本大学认可的专上学院所颁授的工商管理或相关科目的硕士学位,或等同资格

 
3. 金融服务硕士课程 (见注5)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金融服务硕士学位: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硕士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6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金融服务硕士课程,学生必须:

 

3.2.1

修毕表一CM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40学分;及

 

3.2.2

选修表一OM类别的其他科目,取得20学分。

 
4. 金融服务硕士课程 (循途径一) (见注5)

4.1

学生循途径一攻金融服务硕士课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金融服务硕士学位:

 

4.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4.1.2

符合《深造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4.1.3

按有关硕士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学分。

4.2

按大学规定,修读金融服务硕士课程(循途径一),学生必须:

 

4.2.1

修毕表一CM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4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金融服务硕士

BIS B876 4

电子金融服务

10

CM

BUS B899 商业及创业项目学习
10
CM

FIN B850

投资与组织者

10

CM

FIN B851

财务策划及风险管理

10

CM

FIN B862 1,3

库务及财务管理

5

CM

FIN B872 1,3

企业财务及风险管理专题

5

CM

ACT B864

税务体制

5

OM

BIS B870

电子商业管理

10

OM

BUS B859 应用商业计划
20
OM
BUS B880 商业研究专题
20
OM
CGV B898 企业管治研究
10
OM

LAW B868

企业法

5

OM

MGT B822 1,2

创意、革新与变革管理

10

OM

注:

  1. 此等科目与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会计算入有关学术资格之内。有关资料,学生应参阅附表。
     
  2. 已修毕 MGT B882 的学生 ,会视同已修毕 MGT B822。
     
  3. 已修毕 FIN B883 的学生 ,会视同已修毕 FIN B862 FIN B872。
     
  4. 此等科目现已停办。
     
  5. 金融服务硕士课程已于二○一六年春季学期停办。本校于二○二○年十二月前仍继续颁授金融服务硕士学位

二○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