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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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课程

2.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

 

2.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2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所载的规定;及

 

2.1.3

按有关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学分。

2.2

按大学规定,修读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课程,学生必须:

 

2.2.1

选修表一PS类别的科目,取得20学分;及

 

2.2.2

修毕表一CT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小学普通话教学证书

基础程度

CHIN A172C

语文通论

5

PS

PTH E150C

基础普通话

5

PS

中级程度

PTH A200C

普通话II

10

PS

PTH E250C

普通话运用

5

PS

高级程度

EDU E339C

小学教学:普通话

10

CT


 

二○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