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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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学证书课程规例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市场学证书课程 (见注6)

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市场学证书

 

a)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b)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c)

按有关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学分。

2.

按大学规定,修读市场学证书课程,学生必须修毕表一的科目,取得3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基础程度

BUS B103 1,3

商务英语传意(一)

5

BUS B191C 1,4

商业关系与沟通(一)

5

中级程度

MKT B250 1

市场学导论

5

高级程度

MKT B363 1,2

消费者行为

5

MKT B365 1

服务市场学

5

MKT B366 1,2

营销传播

5

注:

  1. 此等科目与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会计算入有关学术资格之内。有关资料,学生应参阅附表。
     
  2. MKT B363 及 MKT B366 已取代 MKT B361。已修毕 MKT B361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MKT B363 和 MKT B366。
     
  3. 已修毕 BUS B100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BUS B103。
     
  4. 已修毕 BUS B190C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BUS B191C。
     
  5. 全日制面授教学的科目与编号相同的科目属同一科目惟前者的编号之后有「F」一字学生如已修毕全日制面授教学的科目不得重复修读遥距教学的相同科目反之亦然
     
  6. 市场学证书将于二○一七年秋季学期起停办。本校于二○二年十二月前仍继续颁授市场学证书。

二○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