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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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的学生,必须现役香港海关关员或香港海关见习督察

   
3. 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执法及海关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学生必须:

 

3.2.1

选修表一科目,取得3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中级程度

LESM A208CF

执法社会学

7.5

LESM A209CF 执法心理学

7.5

LESM A210CF 1 海关专业训练
15

注:

  1. 完成香港海关学院/海关训练学校开办的住校培训课程会视同修毕香港公开大学科目的15学
二○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