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财务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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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财务学证书课程规例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银行及财务学证书课 (见注7)

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银行及财务学证书

 

a)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b)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c)

按有关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学分。

2.

按大学规定,修读银行及财务学证书课程,学生必须修毕表一的科目,取得3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中级程度

FIN B280 1,2,3

财务管理导论

5

高级程度

FIN B381 1

商业银行学

10

FIN B386 1,2,4

财务决策

5

FIN B388 1,5 银行体系
5
FIN B389 1,5 金融市场
5

注:

  1. 此等科目与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会计算入有关学术资格之内。有关资料,学生应参阅附表。
     
  2. 修毕 FIN B382 或 FIN B400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FIN B280 及 FIN B386
     
  3. 修毕 ACT B303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FIN B280。惟校方只计算 ACT B303 其中5学分入银行及财务学证书课程内。
     
  4. 修毕 ACT B401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FIN B386。惟校方只计算 ACT B401 其中5学分入银行及财务学证书课程内。
     
  5. FIN B388 和 FIN B389 已取代 FIN B380。已修毕 FIN B380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FIN B388 及 FIN B389。
     
  6. 全日制面授教学的科目与编号相同的科目属同一科目惟前者的编号之后有「F」一字学生如已修毕全日制面授教学的科目不得重复修读遥距教学的相同科目反之亦然
     
  7. 银行及财务学证书将于二○一七年秋季学期起停办。本校于二○二年十二月前仍继续颁授银行及财务学证书

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