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学士(循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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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学士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学士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学士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护理学学士课程者,必须修读香港公开大学护理学高级文凭或精神健康护理学高级文凭,并需修毕有关课程科目。

2.2

攻读护理学学士课程(循途径一)者,已获得香港护士管理局「注册护士」资格。

 
3. 护理学学士课程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护理学学士学位: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3.1.4

按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学生必须:

 

3.2.1

完成护理学高级文凭或精神健康护理学高级文凭;及

 

3.2.2

修毕表一所列的科目,取得30学分。

 
4. 护理学学士课程 (循途径一)

4.1

学生循途径一攻读护理学学士课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护理学学士学位:

 

4.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4.1.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4.1.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4.1.4

按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

4.2

按大学规定,修读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循途径一),学生必须:

 

4.2.1

修毕表一所列的科目,取得30学分;及

 

4.2.2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1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NURS N301

比较卫生学

10

NURS N305

健康评估及基层健康护理

10

NURS N310

专业护理实务

10

二○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