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研究学士(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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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及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课程规例 (二○一二年十月起生效)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学士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学士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语言研究学士(英文)

途径一 (LGSTE-12)

2.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 - 途径一:

 

2.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3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至少12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40学分。

2.2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一,学生必须:

 

2.2.1

修毕表一C7类别的科目,取得60学分;及

 

2.2.2

选修表一E7a类别的科目,取得20学分;及

 

2.2.3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4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25学分。

途径二 (LSE2-12)

2.3

攻读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二者,必须持有认可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

2.4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 途径二:

 

2.4.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4.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4.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2.4.4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40学分。

2.5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二,学生必须:

 

2.5.1

修毕表一C8类别的科目,取得25学分;及

 

2.5.2

选修表一E8a类别的科目,取得5学分;及
 

2.5.3

选修表一E8b类别的科目,取得至少10学分。

途径三 (LSE3-12)

2.6

攻读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三者,必须持有认可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而非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

2.7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 途径三:

 

2.7.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7.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7.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2.7.4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60学分。

2.8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学士(英文)学位课程途径三,学生必须:

 

2.8.1

修毕表一C9类别的科目,取得35学分;及

 

2.8.2

选修表一E9a类别的科目,取得5学分;及

 

2.8.3

选修表一E9b类别的科目,取得20学分。

3. 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

途径一 (LSEH1-12)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 途径一: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至少16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4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一,学生必须:

 

3.2.1

修毕表一C10类别的科目,取得60学分;及

  3.2.2 修毕表一E10类别的科目,取得60学分;及
 

3.2.3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4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25学分。

途径二 (LSEH2-12)

3.3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二者,必须持有认可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

3.4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 途径二:

 

3.4.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4.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4.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3.4.4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80学分。

3.5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二,学生必须:

 

3.5.1

修毕表一C11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45学分;及

 

3.5.2

选修表一E11a类别的科目,取得5学分;及

 

3.5.3

选修表一E11b类别的英语研究科目,取得30学分。

途径三 (LSEH3-12)

3.6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三者,必须持有认可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而非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

3.7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 途径三:

 

3.7.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7.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7.3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3.7.4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100学分。

3.8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课程 途径三,学生必须:

 

3.8.1

修毕表一C12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95学分;及

 

3.8.2

选修表一E12类别的科目,取得5学分

4.

荣誉学士学位分为以下荣誉等级:甲等、乙等一级、乙等二级或丙等。惟在特殊情况下,本校可颁授不设等级的学士学位。

5.

按照有关课程的修课规定,学生获颁学士学位的荣誉等级将由大学按规例决定。

6.

为计算积分点以厘定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的等级,大学规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级程度科目中积分点最高的40学分为”(a)组”;以表一所列的高级或中级程度科目中积分点最高的40学分已计入”(a)组者不算在内“(b)。再者,“X” 的数值为2,表示“(a)的比重为“(b)两倍。(参阅《学士学位颁授规例》内「荣誉学士学位的等级」部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语言研究学士
(英文)
语言研究荣誉学士
(英文)
程度
计算
学位等级组别

途径一

途径二

途径三

途径一

途径二

途径三
英语研究
ENGL E100 1,5 英语传意 (一)
10
C7
C10
基础

ENGL E110 1 英语传意 (一): 听说技巧
5
C7
C10
基础

ENGL E120 1 英语传意 (一): 读写技巧
5
C7
C10
基础

ENGL E200

英语传意 (二): 读写技巧

5
C7
E8a
E9a
C10
E11a
E12
中级

b

ENGL E205

国际英语水平测试(IELTS)课程

5

C7

C8

C9

C10

C11

C12

中级

b

ENGL E210 英语传意(二): 听说技巧
5
C7
E8a
E9a
C10
E11a
E12
中级
b
ENGL A202 现代英语结构
10
C7
E8b
C9
C10
C11
C12
中级
b

LANG A330

语义学与语用学导论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级
a b
LANG A331 语言与香港社会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级
a b

LANG A332

风格学与语篇分析
1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级
a b

ENGL E300

英语艺术
20
E7a
E8b
E9b
E10
E11b
C12
高级
a b
ENGL E320 英语文法与语境
10
E7a
E8b
E9b
E10
C11
C12
高级
a b
ENGL E371 2,4,5 英语探究
20
C7
C8
C9
C10
C11
C12
高级

a b

ENGL E372 2,4 英语界探究
20
C7
C8
C9
C10
C11
C12
高级

a b

资讯科技技能
IT E150 2,3 资讯科技与学习
5
C7
C10
基础


注:

  1.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已取代 ENGL E100。 已修毕 ENGL E100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2. 此等科目与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会计算入有关学术资格之内。有关资料,学生应参阅不可兼修的科目组合列表。
     
  3. 已修毕 IT L150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IT E150。
     
  4. ENGL E372 已取代 ENGL E371。 已修毕 ENGL E371 的学生,会视同已修毕 ENGL E372。
     
  5. 此等科目现已停办。
     

二○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