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教育学士课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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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士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学士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学士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通识教育学士课程

2.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通识教育学士学位:

 

2.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2

符合《学士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3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至少120学分;但在120学分总数中,不得在基础程度科目取得多于40学分,并须在高级程度科目取得至少20学分。


一九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