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教育副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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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副学士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通识教育副学士课程

2.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通识教育副学士

 

2.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2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2.1.3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预修、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至少80学分,其中至少40学分须选自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及(在二○○五年十月一日或以后入读本校的学生,)预修程度科目不得多于10学分。

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