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规例

教务处 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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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规例

 

▌1 权力

1.1 教务会根据规管教务会运作的规程第10(15)条赋予的权力颁布本规例。

1.2 教务会或获教务会授权的委员会可根据任何规例采用各项执行措施及程序,惟该等措施及程序须与条例及本规例一致,方为有效。

▌2 学术诚信

2.1 大学期望每位学生时刻坚守学术诚信,这是有效学习及优良学术成就的必要条件,及对于达致条例订明的大学宗旨非常重要。

2.2 违反大学学术诚信期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提交并非学生本人所做的作业供评分之用;

b. 抄袭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的著作,不论是抄袭全部或其中部分内容,以及是否原文照录或用其他字眼代替原文词句而不注明出处;

c. 提出他人的论据作为本人的论据而不说明论据的出处;

d. 不诚实学术著作:使用虚假或捏造的数据或实验结果;

e. 取得或企图取得未经许可使用的考试卷或其他评分数据;

f. 考试时作出违反考试规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i)   在考试期间查阅、浏览或获取任何未经准许阅读的数据/信息、文件/对象,或使 用任何电子设备;

    (ii) 考生协助或意图协助另一位考生,或向另一位考生或人士求助或意图求助;

    (iii) 在考试期间或之后,考生向大学任何教职员,或大学委任负责处理考试或评核事宜的任何人士,不正当地求助,或意图不正当地求助;

g. 冒名顶替同学参加考试、上导修课或做其他活动或企图以他人顶替自己;

h. 就学业事宜提供失实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伪造任何证明文件,以期获得入学、延期修业或考试、豁免课程要求、获取大学颁授的学位、文凭、学分或其他荣衔等。

2.3 大学教师、导师或其他教职员如怀疑有学生违背学术诚信,应首先作出调查并与有关学生了解情况,并在适当情况下与相关科目的校内主考人商议。如经商讨后达成了双方均接受并符合本规例第 2.5 (a) – (e) 条的规定的解决方案,有关教职员应将事件和解决方案报告相关学院的院长备案。学院需就所有违背学术诚信的个案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如未能议定双方均接受的解决办法,或事件涉及严重违规,教职员应向有关的学院院长提交涉嫌违背学术诚信的事件报告及证据。

2.4  学院院长收到涉嫌违背学术诚信事件的报告后,应研究有关个案,并决定该指控是否具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则应就相关个案知会涉嫌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并为学生提供一个作出响应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机会。

2.5 在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后,学院院长应会同教务长研究有关个案,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 撤销该个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b. 要求学生完成学术诚信作业;

c. 由学院院长发出口头或书面告诫;发出口头告诫时,须至少有两位证人在场,并须将告诫记录在学生档案内;

d. 要求学生重写作业、补考或重写部分功课并授予较低成绩;

e. 按照具体情况,在违规的作业、试卷或学科上授予较低成绩或评为不及格;

f. 发出指示,声明大学不将有问题的作业/考卷作评分之用,包括纪录有关考试为缺席;

g. 按照下文第4条订明的程序,由学生纪律聆讯小组召开聆讯。

2.6  院长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个案报告应提交教务长备案,并每年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报告。

2.7  若违规事件发生在试场等有正式监考人员监督的场合,监考员应将学生违规事件写在报告内,并将相关证据一起提交给考试违规小组委员会 (SCAEM) 以供考虑。被指控考试行为不当的学生应被知会,并可向 SCAEM响应指控并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SCAEM 应审查所有证据,并决定撤销个案或处以任何符合本规例第 2.5 (a) – (g) 条的规定的处罚。SCAEM 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个案记录应提交给教务长备案,并每年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报告。

▌3 学生行为

一、期望

3.1 大学鼓励学生培养责任感、促进反思、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和相互尊重。学生应该像任何其他大学的成员一样,始终以大学社群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大学预期所有学生都会:

a. 依法行事;

b. 遵守大学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c. 秉持诚实正直的美德;

d. 行事顾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e. 行事顾及大学的声誉,并确保他们作为学生的行为不会对大学的声誉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f. 无论对方的种族、性别、性取向、能力和残疾、年龄、宗教和家庭状况如何,都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隐私权。

二、学生纪律

3.3 大学预期学生有良好品行,学生若有以下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违反大学制订的守则、规例或政策,大学可向犯事学生采取纪律处分:

a. 诽谤、攻击或骚扰大学的任何成员;

b. 蓄意破坏或涂污大学公物或其成员的财物;

c. 盗窃、诈骗或不当运用大学的基金或任何财产;

d. 不合理地妨碍大学教职员或学生的教导、学习、评核、研究或顾问工作;

e. 作出使大学声誉受损的行为;

f. 向大学提供伪造、歪曲或失实的数据,意图误导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期向任何个人或机构申请拨款、助学金、奖项、奖学金或任何形式的奖励、津贴或援助等;

g. 除大学发出的各项守则有所规定外,在未经同意下泄露机密资料,包括与大学任何理事会、校董会或委员会有关的议事进程和纪录;

h. 通过任何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纸媒、社交媒体或任何公共传播渠道发布非法、诽谤、下流或攻击性的信息或活动;及/或进行任何可能煽动仇恨或暴力、色情、违反专利、诽谤或贬损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大学或大学任何成员的声誉和利益的通信;

i. 未经大学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翻印大学所提供的数据,藉以牟利或作非牟利之用;

j. 学生在上课期间,在未经负责该课堂的讲师或教员许可,在课室内使用摄录机、照相机或录音机(包括有摄录、照相或录音功能的手提电话)。

k. 除本规例第6条中有关上诉权利条文有所规定外,不遵从大学纪律当局所勒令施行的处分。

3.4 除本规例第3.1条的规定外,大学学生在其他机构的范围时,亦应遵守有关机构的规定。

3.5 任何大学成员如怀疑有学生违反纪律,应向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报告该涉嫌违规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3.6 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收到学生涉嫌违反纪律的报告后,应研究有关个案,并决定该指控是否具合理性和可能性。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则应就相关个案知会涉嫌违反纪律的学生,并为学生提供一个作出响应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机会。

3.7在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后,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应会同学生事务总监研究有关个案,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 撤销该个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b. 发出口头或书面告诫;发出口头告诫时,须至少有两位证人在场,并须将告诫记录在学生档案内;

c. 要求学生完成大学小区服务;

d. 要求学生赔偿或还原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或场所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e. 按照下文第4条订明的程序,由学生纪律聆讯小组召开聆讯。

3.8  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个案报告应提交教务长备案,并每年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报告。

3.9  如果学生在大学修读期内受到执法行动及/或刑事检控,无论他/她是否被定罪,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都应考虑该学生的个案,并决定采取以下其中一项行动:

a. 毋须采取进一步行动;

b. 把个案转交给学生事务处处理,以便提供学生支持服务;

c. 该个案须交由学生纪律委员会按照相关大学规章审理。

▌4 纪律聆讯

4.1 学生纪律委员会收到有关学院院长、考试违规小组委员会 (SCAEM)或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提出的建议后,应任命一个由其部分成员组成的学生纪律聆讯小组(聆讯小组)就涉嫌违反第 2条学术诚信或违反第 3 条纪律行为的事件召开聆讯。

4.2 涉嫌违背学术诚信或违反纪律的学生有权:

a. 出席该聆讯;

b. 呈交书面声明或提交其他证据予聆讯小组审议;

c. 由校内教职员或自己选择的同学陪同出席聆讯,惟该等人士无权向聆讯小组表达意见或提出证据。

4.3 聆讯小组应闭门商议。学生将获通知聆讯小组对聆讯作出的最后裁决,包括根据本规例第5条施行的处分或罚则。

▌5 处分及罚则

5.1 根据本规例第4条进行的聆讯审结时,学生纪律聆讯小组如认为需要,可施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处分或罚则:

a. 撤销该个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b. 要求学生完成学术诚信作业;

c. 要求学生完成大学小区服务;

d. 发出口头或书面告诫;发出口头告诫时,须至少有两位证人在场;发出的告诫应记录在学生的档案内;

e. 要求学生重写作业、补考或重写部分功课并授予较低成绩;

f. 按照具体情况,在违规的作业、试卷或学科上授予较低成绩或评为不及格;

g. 发出指示,声明大学不将有问题的作业/考卷作评分之用,包括纪录有关考试为缺席;

h. 要求学生赔偿或还原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或场所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i. 在学业成绩表上注明违规事项;

j. 于指定期内不准再选修大学开办的科目;

k. 勒令暂停修读或退修大学的科目;

l. 在指定期内暂停修读所有大学课程或指定大学课程;

m. 开除学籍;

n. 暂不颁授或取消已颁授的大学学位或其他学术资格;

o. 任何其他被视为适用于某些违规行为的罚则。

▌6 对纪律处分提出上诉

6.1  学生可就学院院长、考试违规小组委员会 (SCAEM) 或学生纪律聆讯小组根据本规例第2条就涉嫌违背学术诚信的事件作出的决定;或副校长(研究及学生发展)或学生纪律聆讯小组根据本规例第3条就涉嫌违反纪律行为作出的决定,向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提出上诉,除非该决定是议决召开聆讯。

6.2学生必须以书面提出上诉。上诉书应在学生获通知有关决定后十四天内交予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

6.3 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若认为上诉的个案有值得商榷的理据,他/她应任命一个学生纪律聆讯小组进行聆讯,商议上诉个案。如果上诉是反对学生纪律聆讯小组的决定,他/她应召开学生纪律委员会聆讯商议上诉个案。提出上诉的学生有权:

a. 出席该聆讯;

b. 呈交书面声明或提交其他证据予聆讯小组审议;

c. 由校内教职员或自己选择的同学陪同出席聆讯,惟该等人士无权向聆讯小组表达意见或提出证据。

6.4  在聆讯商议后,学生纪律委员会可决定:

a. 维持有关纪律处分机关原来作出的决定;或

b. 指示有关纪律处分机关采取本规例第5.1条所述行动的其中一项。

6.5 学生纪律委员会就提出的上诉所作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

6.6  学生可以就学生纪律委员会在根据第 6.3条进行聆讯后达成的裁决向校长提出最终上诉。通常,只有根据程序违规或有合理新证据下提出的上诉才会获得考虑。

6.7 根据本规例第6.6条的上诉,学生必须以书面提出。上诉书应在学生获通知有关决定后十四天内交予校长。

6.8 校长或其委托人应审查个案以决定学生纪律委员会根据第 6.4 条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如校长或其委托人认为上诉的个案有值得商榷的理据,他/她可任命上诉委员会,并召开上诉委员会会议,讨论上诉个案。上诉委员会应向校长提出建议:

a. 维持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及/或罚则;或

b. 指示学生纪律委员会记录另一裁决及/或根据本规例第5条的规定施行其他处分或罚则。

6.9 校长在考虑上诉小组的建议后,对上诉作出决定为最终决定。

6.10 在上诉结果未有定案前,学生应遵守学生纪律委员会施行的停学处分。

【规例于2021 年11月2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