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教务处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称「条例」)生效后,本校(以下称「大学」)亦已拟定大学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及程序以符合条例的规定。

在你提供个人资料给大学或之前,你需要注意以下有关公告:

收集个人资料的需要
当你成为香港都会大学的学生后,你于招生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成为你的
学生纪录。有关数据如有任何变更,你必须以书面通知大学,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复本。你亦必须在有需要时根据大学要求向大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后果
假若你未能向大学提供所需个人资料,大学可能无法处理你的学业及行政事宜。

大学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目的
你的个人资料将会用于处理学生事务及大学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宜,其中可能包括以下用途:

‧ 招生
‧ 注册登记、再注册登记及管理
‧ 收费
‧ 课程及考试的安排及控制
‧ 委托制作及审批教材
‧ 评核成绩及公布考试结果
‧ 毕业及颁发学位
‧ 与你的通讯
‧ 与学科有关的通讯
‧ 宣传及公关活动
‧ 学生福利
‧ 与学生组织团体联系
‧ 研究及调查
‧ 校友联系
‧ 管理分析
‧ 预备及提交法定申报表
‧ 监察设备、车辆或服务之使用及性能
‧ 保安
‧ 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与大学业务相关的其他司法地区之法例及规则的要求
‧ 任何其他相关的学术和行政服务

大学可能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大学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供予以下人士:
‧ 修读同一科目/课程的同学作通讯之用
‧ 学生组织如学生会、各类学会、校友会
‧ 任何为大学提供学术及/或行政服务的个人、代理人或机构
‧ 任何为大学进行意见调查及/或研究的个人、代理人或机构
‧ 奖助学金和奖项的捐赠者
大学如需将你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第三者,将按大学所制定的《个人资料私隐实
务守则》第三部分 C(3) 及 (4) 节处理。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你有以下权利:
‧ 查核大学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 要求大学更正有关你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 要求大学透露其所持有你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如有必要,大学可能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处理你查核个人资料的要求。
若查核并不可行,大学有权拒绝你的要求。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要求
你需要采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定的查阅数据要求表格或大学指定的更改数据
要求表格向保障数据主任提出上述要求。大学有权就向保障数据主任查阅数据的要
求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如对上述有任何查询,可联络大学的保障数据主任:

香港九龙何文田
香港都会大学
电子邮递:DPO@hkmu.edu.hk